朗读
桐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桐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6日发布施行的《桐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气膜、彩旗、招牌以及张贴物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介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户外广告场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的原则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前的行政许可和设置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和行政许可。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合理布局,并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市区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主要道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亮化要求实施亮化,并按规定时间开启照明设施。
第八条沿街两侧的门牌店招设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同一路段、同一建(构)筑物的门牌店招应当按照“上下一线、左右相接、高度一致、整齐美观”的原则设置。
第九条市区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过街横幅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并在专用位置上设置或悬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位于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古树名木或者占用绿地面积较大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的相关行政许可,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方便群众”的原则,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落地设置或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登记发证和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和户外广告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审查;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是否妨碍安全视距的审查;
(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公路、航道两侧控制红线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遵循“先许可、后设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场地、设施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三)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审查意见和许可文件等资料。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应当先征得公安、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按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禁止乱涂乱贴各类广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振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并做好日常管理和保洁。
- 上一篇: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
- 下一篇:关于印发《桐乡市司法局警用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