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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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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市容貌标准

  (200781日市十四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115日市十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容貌的建设和管理,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市容环境,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户外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小区等方面的市容市貌,均列入本标准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梧桐、龙翔、凤鸣三街道的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的容貌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临街建(构)筑物

  第四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临街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并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建造,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现有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

  第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等设施,应逐步按统一要求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设计规范、保持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第七条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临街商店门面一般应采用可透视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应安装整齐、美观,隐蔽;空调外机安装架同一路段应保持式样统一、颜色统一;空调室外机沿街安装时,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空调室外机使用中出现破旧、污损时应及时进行清洗或更换。

  第十条 遮阳蓬、遮阳伞的设计应美观大方,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行道上空安装遮阳蓬离地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突出宽度应小于人行道宽度1米以上,且总宽度不得大于3米;遮阳蓬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做到无破损,无暴露垃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一般不超过1.6米。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美观。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必须封闭施工,设置围档应稳固、整齐、美观,式样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档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6米;2米以上的外立面装修工程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并按规定设置施工、警示标志。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墙、围档、围栏。

  第三章 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修复、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围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施工养护完成后,应当在12小时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拆除临时设施。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 道路给水、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经营者应遵守 “门前三包职责,不得擅自超越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和区域,做到分类、整齐停放。

  第二十条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交、出租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主要路段、居民住宅小区或建筑物敏感集中区域内,新开设石材加工、废旧物品收购、车辆修理、洗车、钣金等经营项目。

  已开设上述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在换证、验审等工作中逐步加以规范,引导业主搬迁至石材市场、废旧物品交易市场或车辆修理、洗车、钣金等指定区域。

  第二十四条 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交通。

  第二十五条 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掩盖式下水道,并设置污泥沉淀池;洗车产生的污水应按有关规定排入城市集污管网,严禁污泥和未经沉淀的污水直接进入下水道;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沉淀的污泥,不得任意倾倒。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洗车服务业的其室内作业面积应大于60平方米;洗车兼营车辆美容、配件、维修的,其作业面积应大于100平方米;室外大型车辆清洗站(点)必须具备院内清洗的条件。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应系统规划,合理布局,营造自然、和谐的园林绿化景观,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同时,应根据植物的观赏特点和功能特点,大力推广乡土树种,科学配置花草树木,营造有桐乡特色的绿化景观。

  第二十八条 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的绿化选用的树木,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规范整齐,定期修剪,无缺棵断垄;科学防治病虫害,保持植株健壮,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并对危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条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植物,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围栏、保护标志和有效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绿地内应做到无垃圾杂物,无坑洼积水;各类绿化用地和设施应由专人养护并保持完好、整洁;公园及公共绿化内的喷泉、水域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及设施、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照明设施、电力杆塔、配电箱、通讯杆(箱)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划,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三十四条 架空管线应严格按规划架设,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对废弃管线和杆子等设施应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

  第三十五条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及附属配电箱应做到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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