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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

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妥善处置危险住宅房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应当坚持“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政府指导、分类治理、解危优先”的原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日常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到2016年底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2017年底全面完成治理改造工作。

  二、加大危旧房屋安全防范力度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镇(街道)应当对辖区内城镇房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建立健全既有住宅房屋安全状况的档案,做到“一楼一档”,并根据日常巡查记录,对房屋安全隐患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房屋安全动态。遇台风、雨雪、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对日常巡查和专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要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注重住宅房屋排查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办公、商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的排查监管。生产经营性房屋的使用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学校、医院、车站、水利建筑、文体场馆(所)、人防建筑、宗教场所等公共建筑,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危。

  (二)建立重点防范制度。各镇(街道)应当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危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由“专家人员、镇(街道)巡查人员、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辖区内危旧住房实行定人、定期跟踪观测。对已经鉴定为C、D等级的危房,在未解危使用期间,工作小组应定期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一楼一档”工作薄上记录查勘情况,登记记录应有专人保管并进行连续编号。专家人员由建设部门通过建立专家库的形式予以落实,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房屋应急抢险和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落实临时转移安置点,储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好人员撤离安置工作,并在周边设置合理的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不发生塌房伤亡事故。业主或使用人不服从应急处置有关决定,拒不搬迁撤离的,镇(街道)及时组织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搬离。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屋治理改造

  (一)因地制宜、分类处置

  各镇(街道)要根据《桐乡市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规划》(2015-2017)和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年度工作计划,对鉴定为C、D等级的危险住宅房屋,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分批、分期、有序实施治理改造。

  1.成片改造。需要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解危的危险住宅房屋,应当优先考虑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通过征收方式实施解危。

  2.维修加固。对鉴定为C级或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危险住宅房屋,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

  3.拆除重建。对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宅房屋,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计划的,在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规模、原高度、原性质等进行原地重建。

  4.异地安置。对鉴定为D级,且不具备重建条件的危险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解危,产权调换新旧房源按市场评估价的差价结算。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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