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桐政发〔2010〕40号)和《桐乡市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若干意见》(桐政发〔2013〕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市级平台项目交易规范化管理
(一)严格限制项目场外交易。本意见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含集体资金,下同)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应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接受集中监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将发售招标文件、召开答疑会议等相关环节安排在市交易中心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发现存在擅自场外发售招标文件等交易相关行为的,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控制资格预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无特殊情况均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拟实行资格预审的,由建设单位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确认并盖章,市公管办视情召集有关单位商议同意后,方可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格预审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
(三)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要依法组建,招标人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规定的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抽取和身份验证等具体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全过程接受有关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监管。
(四)严格项目经理请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普通房建、装饰、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在开标时项目经理(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原则上应到开标现场,项目经理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的,由招标人严格把关;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必须到开标现场的相关要求,项目经理非法定情形一律不得请假,无书面请假手续且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的,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还将被记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上述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一并明确。
(五)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1.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信息发布,要严格按《桐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信息发布前,应当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公开发布信息,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信息要素缺失或差错等事项的,一并作为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2.推行业绩公示制度。项目特殊,确有必要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评审条件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和项目经理业绩(成功案例、合同,下同)主要信息,在中标公示期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公示。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被投诉或举报弄虚作假经查实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试行技术标商务标合格制审查方式。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普通房建、装饰、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在招标时设置技术标商务标的,应采用技术标商务标合格制审查方式,审查通过后以有效商务报价作为中标依据,鼓励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设置技术标商务标但不适宜采用合格制审查方式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将不适宜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市公管办备案后实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详细列明具体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有关事宜。
(七)试行工程量清单第三方复核机制。试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第三方复核制度,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防止缺项、漏项或冒算、多算,提高工程量清单准确率,最大程度减少标后非正常调整,确保招标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