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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两项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

  为有效防范社会福利机构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深入学习和领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6〕12号)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G20峰会和互联网大会期间,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抓好检查和督促,切实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桐乡市民政局

  2016年8月12日

 

浙江省安委会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八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

  三、必须按规定对每间卧室、疗养室、病房进行防火(物理)分隔,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分隔。

  四、必须设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建筑内,严禁设在木结构及违法建筑内。

  五、必须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严禁在卧室、疗养室、病房等场所使用燃气(油)等明火及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必须按规定核定疗养室、病房等场所人员,严禁居住人员数量超核定标准。

  七、必须按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严禁聘用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安保人员。

  八、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选址,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估,严禁设在山体、库区边等易发生地质自然灾害的地块。

  备注: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 10 )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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