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实现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承办、决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桐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列明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有权投诉、举报。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切实维护提供者的正当权利。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决定、执行决策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决策事项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不立项、不调研、不提出草案,久拖不决的;
(二)调研工作不充分,或者对决策风险不按照规定及时反映、报告,致使决策错误的;
(三)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不到位,致使决策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制定行政决策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已经实施的决策内容的;
(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致使行政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七)违法实施行政决策,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对应当进行调整的决策内容不及时作出调整决定,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
(十)钻决策漏洞或故意曲解决策内容致使决策成本大幅提高等负面影响的行为;
(十一)其他应当承担行政决策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因决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约谈;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