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特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按照嘉兴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组织设立桐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上一年度市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首次按每户籍人口2元安排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项。
(三)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由市红十字会专户进行核算。确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基金经办机构,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
基金运行实行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项、费用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范围、支付程序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向桐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拨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2.身份认定。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基金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资金申请后,对提交的申请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民政、社保、交警、基金经办机构等部门,每半年对疾病应急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