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桐乡市科技创业园(即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园区)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是为科技创业者或初创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孵化提供场所、服务和扶持政策的公益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入驻条件
进入园区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园区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从事互联网或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四)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四条 企业入驻流程
(一)申请进入园区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向园区递交入孵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园区受理申请后,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经园区项目评审小组会议审核,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经批准入驻后,园区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尚未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园区应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出具准予该企业入孵的文件和相关文案。
第五条 园区为入驻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手续;
(二)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手续;
(三)帮助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四)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信息及咨询等服务;
(五)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六)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七)提供通讯、网络服务;
(八)提供其它服务。
第六条 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需要园区提供特殊服务的,应向园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园区应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