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桐乡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查与决策,推进、指导、监督、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公开办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各科室长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政府公开信息的制作工作。
第五条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七条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民政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民政事业发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优抚、安置、救灾、城乡低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民间组织管理、慈善捐赠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基本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下列民政信息,经审查后,可以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民政执法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桐乡市民政局网站(www.txmzj.gov.cn);
(二)中国·桐乡政府门户网站
(三)桐乡市主要新闻媒体;
(四)民政局法规汇编或者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科室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桐乡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科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公开办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已经公开的信息失效的,信息制作科室应及时通知局公开办。需要下网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局公开办审核后下网。无需下网的,公开办在收到失效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