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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民政局关于下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桐乡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4日

 

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做好保密工作是单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要熟知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和密级划分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单位保密工作管理目标: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单位以及下属各单位应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

  (一)建立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是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保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三)保密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领导小组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并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四)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保密干部,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单位保密办),设在办公室,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须经保密培训,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有文字或者音像、图片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并分类建立保密工作档案,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第三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审定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和变更、解密;审定单位保密部位和涉密岗位;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工作保证书,并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单位各科室开展保密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单位保密办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保密部门、部位确定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和防范措施。依法进行定密工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对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检查。

  (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承办的重要涉密会议(活动)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六)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事项、重要谈判的管理,实行保密工作先期介入机制。

  第十一条 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科室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项工作接触和产生的秘密事项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别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工作秘密是指单位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后会给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

  第十三条 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确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科室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定密准确、解密及时的科学定密机制。

  第十五条 单位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是行使定密权的人员,负责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须经过培训,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确定国家秘密由具体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标密。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秘密★6年”。如不标明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四)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十八条 密级变更。

  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单位涉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密级变更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单位或人员。

  第十九条 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且无特殊规定的,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定密部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决定。

  第二十条 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需严格管理,未经原定密部门或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由本单位负责人确定。对于接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标有知悉范围的应遵照执行。需扩大知悉范围的,首先必须征得原发文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或工作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单位总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认由单位保密委员会确定,报国家保密局确认。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填写维护、维修日志。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和录音。

  第二十九条 要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做文字记录。

第六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涉密人员,是经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或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事项和工作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按其所涉及涉密事项的密级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心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产生、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和单位普通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制涉密人员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方可进入涉密岗位。不签订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调离涉密岗位。

  第三十五条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检查。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应当按照外事、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因私出国(境),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涉密人员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

  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定。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涉密人员需要离岗、调动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前,必须主动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并与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和《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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