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就《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制定的相关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现行《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自2004年经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已有十年,其对于规范我市规划行政管理和城市有序开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几年,随着我市城市功能日趋完善,城市品位明显提升,城市发展模式逐渐转变,《技术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国家、省新规范的出台、新技术的推广对规划实施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亟需我市《技术规定》依此进行调整落实。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2008年《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法定规划体系及其职能做出重大调整,其势必要求调整技术规定中涉及详细规划等方面内容的表述。2010年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年《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2013年新《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公布施行,也要求规划管理的基础标准相应调整。
(二)近年来,我市被评为“全国首个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县”、“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等,这对城市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和人居环境质量,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城市有机更新、五水共治等关系我市民生的战略目标的实施和维护,亟需对《技术规定》中多项指标和配建要求进行调整。
(三)我市拥有国际一流的古镇旅游资源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是彰显城市特色与城市价值,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宝贵资源。同时,201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会址落户乌镇,桐乡面向世界的大门进一步打开。如何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的关系,如何对接国际先进理念,按照高标准、高品质、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推进城市建设,都对《技术规定》修编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对大量已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评估反馈显示需要对技术规定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优化;2008年市政府发布的《桐乡市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2013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经营性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一些已经实施、取得较好效果的创新政策和调控经验需要总结完善并纳入本规定中。建筑节能、低影响开发等城市建设新理念和新技术也需体现。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5.《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二、政策修订的总体思路与重点内容
(一)指导思想
聚焦“一业一网”的发展目标,以创建诗画水乡典范、旅游人文名城和网络智慧强市,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和人居环境质量,积极转变规划实施管理模式,加快实现新型城镇化为指导思想。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按照问题导向、学习借鉴、实践创新、部门协调四大原则展开。旨在实现《技术规定》的“四大转变”:即从单一指标型向综合协调型转变,从行政指令型向技术指导型转变,从机械僵化型向区间弹性型转变,从阶段固定型向与时俱进型转变。
(三)修订内容结构
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关于规划实施的规定,加强与国家、省有关规划强制性标准的衔接,广泛参考嘉兴及周边县市和其他较发达城市的规划管理经验,本次《技术规定》分为相对独立的七个章节:总则、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建筑外部环境管理、城市道路及停车、技术指标计算规则、附则,以及附录。
本次修订按规划管理对象属性的异同,对原有章节进行分类归并,分为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建筑外部环境管理、城市道路及停车四大块内容,并把技术经济指标,即规划管理实施的定量界定单列一章,分成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四节,予以详细规定。同时,在第二章用地管理中增加了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一节,在第三章建筑管理中增加了绿色建筑一节、在第四章建筑外部环境管理中增加了低影响开发一节。
三、关于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1)随着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实施,市区、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得到了进一步的统筹协调,本次《技术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2)村庄因其独有的江南水乡传统村落特色,与城镇的建设强度、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且村庄布点规划和两新社区规划已全面展开,因此市域内乡村建设可以参照执行。
2.关于技术规定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2008年《城乡规划法》、2010年《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赋权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地块建设和开发的法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地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关系亟需调整。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经桐乡市市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和一般依据,也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基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出具规划条件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可根据具体地块特征和城市发展的要求突破技术规定,对特殊地段提出特殊的规划管理要求,但突破内容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中作专题说明。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技术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两者关系。
(二)关于第二章“用地管理”的说明
1.取消旧城区和新区的划分。十年来,我市城市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用地规模扩大,同时,旧城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全面开展,旧城区与新区融合发展,不再有明显的界线。为了更好地加快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凸显城市形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划分旧城区和新区,在日照标准、建筑间距、停车配建策略等方面统一对待。
2.明确鼓励土地混合使用的依据和原则。土地的混合使用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和设施配套,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就近平衡各种功能需求,缓解交通压力,本次修订优化了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将原机械僵化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予以优化调整,形成《用地兼容表》,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3.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内容的调整。本次调整的首要目的是为加强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三大技术经济指标对地块利用及空间形态的引导性和约束力,其研究的方法路径是借鉴周边城市建设容量控制数据并对近几年我市已建成项目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指标进行评估。本次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内容中取消了旧城区和新区的划分、地块面积大小因素的划分,并对建筑高度划分、各指标限值进行调整。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均限上限值,容积率下限由国土部门控制。绿地率因其还与公共广场等活动空间的配置要求相关,调整到建筑外部环境管理章节。
4.调整用地分类,增加工业用地和地下空间的建设管理要求。(1)根据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调整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其代码。(2)增加对城市用地占比大、目前缺乏规划引导的工业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鼓励工业向园区集聚,提倡通过多层通用厂房的建设以及约束后勤行政的配建来提高工业用地建设强度以提升工业用地的产出。(3)增加鼓励地下空间的综合、立体开发利用,提出相关优先、避让原则。
(三)关于第三章“建筑管理”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