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以人为本。综合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和人口布局结构,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公平共享,保障权益。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市人民。
——统筹配套,有机融合。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鼓励创新,质效并重。尊重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着力破解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阻碍,促进常住人口城镇化提质增效。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完善和落实现行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等政策。(公安局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口迁移政策,清理调整城镇落户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落实《嘉兴市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市区、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局、发改局等负责)
(二)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鼓励本地农业人口就近到城镇落户。(公安局负责)
(三)稳妥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人员的落户问题。(人力社保局、公安局等负责)
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落户的鼓励性政策,不断提高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组织部<人才办>、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公安局等负责)
积极吸引浙商回归、投资创业等人员,为其落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公安局等负责)
除本人主动申请的以外,本市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以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规范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优化积分管理制度,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稳妥推进居住证与市民卡的功能整合。(新民局、市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人防办>、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局、统计局、发改局等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