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桐政发〔2014〕53号),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调整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调整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1%。
二、建立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以下标准按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单位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60元/月;35至45周岁(含)70元/月;45周岁(不含)以上80元/月。
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35周岁(含)以下36元/月;35至45周岁(含)42元/月;45周岁(不含)以上48元/月。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