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桐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0〕157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6〕11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42000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42000元(月缴费基数为3500元)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之间的,缴费基数按实确定;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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