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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定点医药机构:

  《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桐乡市财政局 桐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29日

  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对重点慢性病诊疗行为的引导作用,丰富慢性病医疗资源供给,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桐政办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参保人员,纳入社区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的,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并在当地纳入社区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的,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诊的参照执行。

  二、病种和针对性药品诊疗范围

  试点病种:高血压病、糖尿病。根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增加慢性病病种。

  慢性病试点病种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范围实行慢性病用药和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具体目录见附件。

  三、补助办法

  参保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超出当年度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含)以内的慢性病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50%的门诊慢性病补助。

  四.医疗服务管理

  1.处方管理。对列入慢性病门诊补助的试点病种,可适当延长专科用药单次处方配药量。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高血压病、糖尿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处方配药量,原则上以不超过1个月用量为宜。

  2.用药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慢性病基本药物临床用药配备和使用培训,规范用药行为,提高用药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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