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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部门:

现将《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5日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助推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嘉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信用修复、信用奖惩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认定、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告知。

 

第二章  不良信息认定与归集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根据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认定不良信息的信息来源。

第七条  不良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两个等级。

一般不良信息指: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严重不良信息的认定及惩戒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不良信息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不良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九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修复之日的公示期限应满1年;

(三)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之日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被行政处罚的不良信息主体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息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不予修复: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信息;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或经法院判决、裁定后仍拒不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关系或者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许可或者行为,包括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延长不良信息修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一)对公民(或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的,修复期限延长至2年;

(二)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处以限期拆除、没收决定的,修复期限延长至2年;

(三)发生严重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情形的,修复期限不得小于3年;

(四)其他应当延长修复期限的情形。

一年内存在被本局重复处罚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标准,以最后一次处罚时间为起算点,累计计算修复时间。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材料证明,以及法定责任和义务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佐证材料及信用修复承诺书(表式见附件2)。

(三)若信用主体无法提供法定责任和义务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经认定不良信息的承办部门核实确已主动履行完毕并消除影响的,可以一般失信行为履行情况核准书(表式见附件3)代替。

第十三条  认定不良信息的承办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对信用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核实信用主体履行情况,并填写一般失信行为履行情况核准书。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经核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执法指导科,执法指导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5)。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提交材料齐备、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执法指导科。执法指导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执法指导科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4),报送同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同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执法指导科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八条  为精简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在办事大厅或公示栏公示信用修复相关流程、条件及所需资料等,日常管理中应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鼓励信用主体通过桐乡市政务网、市局公众号等在线提交申请,或下载《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等文件。

 

第四章  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1年内有两条及以上一般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或无故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可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其违反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从重处罚;

(二)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考虑;

(三)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五)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守信激励制度。

信用主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信息已修复,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的),如有以下守信行为之一的,可视为诚信主体:

(一)主动揭发、检举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中严重违法行为,且为打击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

(二)作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的;

(三)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桐城红管家”等公益活动,对桐乡市城市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近五年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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