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引导各类组织提升标准创新能力,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市政府设立。
第三条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审和表彰1次,设“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桐乡市标准创新提名单位”。“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桐乡市标准创新提名单位”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
第四条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设立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
(二)审定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表决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提请市政府批准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桐乡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
第九条 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其他公认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
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第一、二位。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条 桐乡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一)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