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正文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涵盖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停车设施内容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组织市区原有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改造。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主城区停车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停车泊位(场)数据的统一管理;负责主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主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场)的管理标准。

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镇(街道)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合理规划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在启用前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建设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现场勘验的意见改进设置状况,停车场内及出入口应当实现有效交通,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  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

第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城市道路范围内,产权单位用地红线内能实现闭环有效交通、实行产权单位自主管理并维护的停车泊位,应当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按照要求设置。

第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适时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  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维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7866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