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2010年,桐乡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政府规章《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2017年,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印发《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7〕74号),进一步加强了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了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愈发突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不断扩大,收费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原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有效适用实际管理和服务的需要。而2015年《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又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准入、收费、智慧化发展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提高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更大程度地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和提高单位停车周转率,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出行要求,市政府根据本市停车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结合机构改革过程中相关工作部门机构称谓和职责分工的变化情况,对原有的《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和《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合并,在部门职责分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规范停车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制定新的《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对原有《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和原有《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桐政办发〔2017〕74号)进行新增、修改、删除和整合,由原两个办法共44条合并为一个办法共32条。
1.调整职能部门名称和工作职责。原“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涵盖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停车设施内容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用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组织市区原有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改造”。原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名称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新增“负责主城区停车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停车泊位(场)数据的统一管理;负责制定主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场)的管理标准。”新增“镇(街道)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停车资源规划、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