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杨建委(2019)3号
关于印发《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
根据《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采〔2018〕25号)等文件的最新要求,我委组织对2018年颁布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9年1月2日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杨建委〔201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22份)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完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实现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区域内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行为规范、施工有序、资金受控、工程优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使用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本着从严管理、常态长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杨浦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及加固等建设工程(涉及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及单独设备安装等除外)。
第三条(分类管理)
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小型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工程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零星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归类批量的方式,按照相应投资额的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未归类批量的5万元以下零星建设工程,由委办局、街道(镇)参照本办法制定施工单位短名单和选择办法。
第四条(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负责所属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设立、建设程序、过程管理,并承担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防止工程决策程序倒置,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委办局、街道(镇)应负责所属小型建设工程的短名单建立、施工单位选择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承担决策主体责任,防止违纪行为发生。
第五条(短名单建立)
委办局、街道(镇)应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短名单制度,短名单建立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政府采购流程建立短名单;
(二)由本单位业务部门提出短名单提名,按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建立短名单。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进入施工单位短名单。
短名单应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同类别短名单施工单位原则上数量不少于5家,且不同企业法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短名单应予以公示。
第六条(短名单管理)
委办局、街道(镇)定期组织对短名单施工单位的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短名单施工单位进行增减,增减情况经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
对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退出短名单,同类短名单施工单位数量少于5家的应及时进行增补。
第七条(短名单一票否决制)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农民工群体欠薪等造成较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立即清退出短名单。
第八条(施工单位选择)
委办局、街道(镇)在短名单中选择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将必须进行整体发包的项目肢解为不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二)短名单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承接施工项目。
(三)短名单内施工单位选择不得过于集中,应以轮流制方式选定。
(四)针对工程情况复杂,或对工程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须选择短名单外具有相应专业能力施工单位,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建设程序)
(一)杨浦区内小型建设工程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分为教育、卫生、民政、建设交通、房管、绿化市容及其他等类别。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及投资限额按照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街道(镇)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设计方案及后续实施过程符合规划、消防、环保、民防、农民工工资保障等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区级建设财力财务(投资)监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财务(投资)监理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结束时整理编制工程档案、归档并备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及《廉洁协议》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在合同尚未签订前拨付工程款,并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管理机制)
(一)建立杨浦区小型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城建和分管街道(镇)的副区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建管委、区社建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各街道(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区建管委、区社建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建管委负责制定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培训、检查等工作。
2、区社建办督促协调街道(镇)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区国资委督促指导区管集团公司落实本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区管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所涉及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4、区财政局落实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制度,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5、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及工作组。
6、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对其职能或管辖范围内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各成员单位每年应对组织实施的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把自查情况报区小型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区小型建设工程联席会议每年组织对本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专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各项规定。对招标前透露标底、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由杨浦区小型建设工程联席会议转送区纪律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其他)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杨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短名单决策工作记录表》(模板)
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决策工作记录表》(模板)
三、《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短名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模板)
四、《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评估表》(模板)
附件一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短名单决策工作记录表(模板)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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