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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
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杨府规〔2018〕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审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8年8月28日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9月6日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杨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性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新建、改建(含装修)、扩建、迁建等项目。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单位,下同)及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交付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被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实行短名单制度,由区审计局依照政府采购流程建立名单库。参加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分别应将年度内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投资安排、预算安排及调整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价报告、工程全过程控制总结报告等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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