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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杨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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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

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791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110


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和《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高水平的全国双创示范基地,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在杨浦设立的运营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贸易中心、采购中心和管理中心等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总部企业分为地区总部企业、总部型机构和研发中心。

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央企或国家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商务部、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内资企业。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企业标准,但实际承担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结算、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其他内资企业。

研发中心是指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及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符合本规定相关认定条件并经区政府认定的内资研发机构。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地区总部: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登记在本区并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地区总部企业: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

(二)总部型机构: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登记在本区并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的总部型机构,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型机构企业: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

(三)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本区的并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研发中心:

1、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比例不低于80%

3、注册资金或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开办费补贴

(一)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营收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二)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按照企业营收规模给予最高250万元的开办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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