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以下简称“本市《实施意见》”),构建本区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现就做好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意见》”及“本市《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区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本区户籍儿童;
(三)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四)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困境,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本区户籍、外省市户籍或无户籍但长期生活在本区辖区的儿童。
三、工作原则
在贯彻国务院《意见》提出的“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把握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注重补齐短板,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对因贫、因病、因残等陷入困境的儿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框架,充分用足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困境儿童保障。
二是坚持上下联动。强化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街道镇抓好落实,形成“区—街道镇—居委会”三级工作网络。
三是坚持安全优先。以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为核心,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安全保护机制,落实监护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危急状况下的监护兜底作用。
四、落实和完善分类保障政策
(一)保障基本生活。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其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父母无抚养能力,由其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日常托养的困境儿童,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二)保障基本医疗。进一步做好本区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少儿住院基金的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继续落实和完善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司法保障。对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在由区民政局设立的救助管理站(区困境儿童保护中心)对儿童提供临时监护、照料的同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临时照料;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临时生活照料提供帮助(包括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等给予临时照料)。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落实康复救助政策。逐步实现免费或补贴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五、工作体系及职责
(一)建立工作体系
建立本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住房保障局、区卫计委、区法制办、区妇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残联、区红会等部门和12个街道镇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民政局:牵头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与教育、医疗、监护安置等政策的衔接,实现对困境儿童的综合施策、有效保障。指导临时监护、照料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监护侵害的困境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
2.区妇联:协调和督促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单位和基层妇儿工委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本市儿童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认真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职责,协调解决困境儿童的就
近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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