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区属企业参与
创业投资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属(集团)公司:
区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区属企业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指导意见》已经2017年3月28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4月13日
关于区属企业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杨浦区作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创新型城区的目标,鼓励和支持区属企业参与推动“双创”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规范区属企业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同时,鉴于区属企业目前尚缺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和专业管理队伍,也为更有利于引入社会资本,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本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5]216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管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非控制(非控股,且非第一大股东)形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情形。区管企业指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区属一级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管理原则)
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支持区属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基金投资管理。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特点,鼓励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投资管理、参与基金的发起设立。通过对区属企业参与基金的授权,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国有资本参与基金的市场竞争能力。
区属企业参与基金应当服务杨浦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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