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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杨浦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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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

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124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210

杨浦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一 、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区属公共设施管理,根据杨浦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区域土地、人口、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进一步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集约利用与规范使用,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对于区属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通过建设、购置、调配、租赁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用于履行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房屋、建筑、场所。主要包括办公业务用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为老服务、社区服务、城市服务等八大类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调配,指根据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间,调整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变更产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等方面的行为,包括划拨、借用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指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向企业(包括国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租入或出租房屋、场地的行为。

第四条 (全生命周期管理)

公共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规划、建设、购置、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公共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民生优先,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布局与资源条件相适应;

(二)功能设置与效率提升相一致;

(三)行政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四)统筹管理与分级管理相协调;

(五)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相统一。


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制)

建立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区社建办、区审计局、区信息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审议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方案;

2、审议公共设施管理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建设标准等;

3、审议公共设施管理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4、审议公共设施重大调配租赁事项;

5、审议出让地块内配建的规模以上公共设施功能配置;

5、审议其他由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发改委)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根据杨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区域人口变动情况、土地承载能力以及资源总量需求,牵头谋划公共设施整体布局,审议或预审出让地块内配建公共设施的功能配置;

2、牵头研究制定公共管理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建设标准,制定公共设施管理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牵头预审或审议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

4、结合区域内资源存量,统筹协调区属公共设施建设需求,并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公共设施纳入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5、牵头建立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维护;

6、牵头对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三)区规土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按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土地收储,落实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经联席会议或办公室审议的公共设施具体配建要求。

4、对出让地块配建公共设施,在方案阶段征求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明确配建公共设施所处部位。

(四)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研究制定执行公共设施资产、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公共设施的资产、资金管理工作;

2、根据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3、根据《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设施竣工后形成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房管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负责组织实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房屋征收以及公建配套房屋等各类公共设施的划拨工作;

2、指导协助产权单位及时办理公共设施产证。

(六)区机管局主要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区政府机关、党群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公共设施的调配租赁事宜提出意见。

(七)区社建办主要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社区服务公共设施配置等工作。

(八)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2、将各单位公共设施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并开展年度专项检查。

(九)区信息委主要负责为公共设施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

(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1、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事业发展需求,制订本领域公共设施中长期专项布局规划方案;

2、分解落实年度公共设施重点建设任务,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3、对本领域相关的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审议本领域相关的公共设施调配租赁事项。

第八条 (主体职责)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作为履行公共设施各项管理制度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承担覆盖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登记、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责,确保规划布局合理,建设程序合规,资产管理有序,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各项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制度及党风廉政责任制各项要求;

(二)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分离的,使用单位负责公共设施使用环节各项职责,确保使用期间设施安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


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登记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管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制定本区公共设施专项规划布局方案。公共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布局方案要求,并纳入本区公共设施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管理)

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功能配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提出方案,按《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和资产管理)

政府部门为建设主体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主体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至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并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出让地块内配建公共设施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研究,并经市规土局预审通过后,由区规土局在出让合同内明确其功能设置、建设规模、所处位置、投资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时间节点等内容。各建设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当按照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要求,对公共设施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加强审查监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成后,由经区公共设施联席会议审议后办理移交手续,产权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产证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同时应及时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帐并对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改,做到资产帐帐、帐实、帐卡相符。

未取得产证的公共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

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

除国家、上海、本区另有规定外,产权归属政府部门的公共设施,其产权人按如下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产权人为区机管局;

教育设施产权人为区教育局;

卫生设施产权人为区卫生计生委;

文化设施产权人为区文化局;

体育设施产权人为区体育局;

区级养老院、区级老年大学产权人为区民政局;

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社区文体设施、社区为老服务等设施产权人为所属街道(镇);

公园、绿地、环卫设施产权人为区绿化市容局;

市政设施产权人为区建管委;

民防设施产权人为区民防办;

上述类别未包括的公共设施,其产权人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理顺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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