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经委制定的《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修订版)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励我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纳税优秀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彰显其社会贡献度和责任感,倡导诚信纳税,提倡公平竞争,集聚资源服务纳税百强优秀企业,继续开展年度“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本区注册、纳税、当年度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要求
(一)合法合规经营。参选企业经营正常,依法依规缴纳国家税金、社会保险及按时支付职工工资。
(二)安全环保达标。参选企业手续齐备,符合本区环保、安全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获得三级(含)以上达标证书。
(三)允许汇总参选。集团公司、同一经营管理层的关联企业或控股公司,允许汇总参评,但其中一家企业当年度税收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收最高的企业作为参评主体。
(四)关联企业参选。对当年度企业状态非正常的企业(年内注销、年内迁出我区等),如有关联(同一股东)企业在我区存续,纳税额可并入关联企业参选,如无关联企业则不能参选。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评选,根据要求及时填写申报表;自动放弃参选的企业由企业或企业属地部门做确认说明。
(二)初审。企业将申报表报所在镇、街道及有关区属公司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部门统一报送区经委。
(三)会审。区经委牵头评选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审核过程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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