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安排。
各街镇(农业园区)是农田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的落实、资金使用和监管、项目建设管理、镇级验收、整改复验、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六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规模不低于100亩。优先考虑规模不小于500亩的菜田(含粮田)项目和不小于200亩的经济作物项目。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区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标准范围内的农田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比例不低于30%。超投资标准所涉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应与产业目标项目建设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青浦区农业三区划定成果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街镇(农业园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工作,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评审申报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农业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归类并建立项目库,项目经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初审、筛选,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委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同步报区发改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组织开展概算审核,综合计划批复和概算审核相关意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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