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1日
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青浦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创新,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设立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事业基金”)。
第二条 事业基金使用要面向全区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公共文化事业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事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事业基金应围绕公共文化事业领域内,加强文艺创作、培养群文人才、打造文化品牌、完善公文化配送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支持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
(一)支持范围(资助与奖励):
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文化人才、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重点资助青浦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
主要资助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青浦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开展的公众参与度高且社会影响广泛,被列入区政府或区文广影视局当年计划的全区性文化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举办或参加重大对外公益性文化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辖区开展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文化项目和文化品牌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荣获全国、市级特色文化区域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注册在青浦区的文化艺术界领军人物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不超过核定投入的50%(最高30万元)。对获得文化名家、能人、能手等各类文化人才每人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有利于促进青浦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公益性活动和项目,资助数额由事业基金组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2.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
主要资助在区内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实施公益性开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由社会力量建设开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30%的一次性资助。按照公益开放面积给予不超过3-30万元的资助。根据当年的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考评结果,于次年给予不超过核定运行经费20%(最高3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3. 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
主要资助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的作者或单位。在电影院线或两个省级以上电视频道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影视作品,给予出品单位不超过制作成本20%(最高50万元)的资助。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长篇纪实文学和长篇小说,给予作者最高8万元的资助。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在省市级剧场公演或在省级电视台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创作演出舞台剧目,给予创作单位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省市级以上媒体广为传播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音乐作品,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并在国家级权威媒体刊登,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主题美术创作作品,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4.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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