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白鹤镇对非居住房屋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完善房屋征收体系,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非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白鹤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沪府发〔2011〕第75号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3.(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4.青房土征补〔2015〕第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
(二)相关规定
1.根据规划建设和发展需要,对市政公建、公益事业以及政府实事工程和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等列入征收计划和建设区域内的非居住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2.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依据,由有资质的动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镇征收办以协议形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3.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权证记载的面积或其他有效材料确认的面积认定征收补偿面积。
4.补偿对象为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权利所有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人。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坚持以评估价为基准进行征收补偿或协议补偿。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额=评估价+土地补偿费用+奖励;
(一)评估价
1.房屋建安重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和房屋附着物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并出具评估报告。
(2)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动迁的企业,对动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材料价收购。
2.停业停产损失和设备搬迁等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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