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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2021-05-31 普陀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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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规范〔2020〕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30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上海市普陀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支撑“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促进“智联普陀”应用场景建设,助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区公共数据工作。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工作。

区科委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区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应用成效评估和产业发展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相关工作。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公共数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区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将公共数据归集、整合、质量、更新周期和共享应用情况作为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基础设施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要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各职能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区电子政务外网。

第十条  电子政务云建设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第十一条  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归集、整合、治理、共享、应用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

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应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统筹推进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明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推进。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  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责任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区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其相应的数据责任,并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制定本部门公共数据采集规范;

(三)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维护更新校核;

(四)向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第十五条  资源目录

区大数据中心按照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制定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公共数据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填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大数据中心对区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七条  数据归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以数字化形式,提供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的访问接口,确保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校核确认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部门公共数据,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数据整合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后汇聚至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

区大数据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对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各职能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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