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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
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金山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2016-2018年本市推进林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16〕18号)和市绿化市容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2016-2018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沪绿容〔2016〕232号)以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绿化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市场化养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本市林地抚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7〕129号),为进一步提高全区生态公益林造林质量与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2058-2009)的要求实施,纳入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要求)
根据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由区农委具体负责将全区林地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各镇应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将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到相关各村、地块、项目和建设单位,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实施。
造林用地应遵循“规划引领、多规融合”的原则,符合《上海市基本生态网络规划》《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及《金山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35)》《金山区林地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立项审批)
生态公益林项目由区农委负责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由各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各镇应按照林地建设任务落实造林地块,并在地形图上标出各造林地块具体位置后报送区农委。由区农委审核通过后,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建设)
生态公益林项目由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经立项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各镇委托设计单位调整作业设计,经区农委审核同意后实施;涉及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投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按原审批渠道办理项目立项调整手续。
第六条(项目监管)
区农委牵头对全区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加强监管,对不符合造林要求和项目管理程序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各镇应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造林进度和质量并定期向区农委报送建设进度报表。
第七条(检查验收)
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镇应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经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区农委根据验收办法,组织开展区级项目验收,全面查验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造林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程序和档案资料等情况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同时,积极协助市绿化市容局统一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面积进行全面核查。
区级项目验收和市级面积核查结果将作为项目市补贴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八条(养护单位)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金山区林业养护协管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04〕54号)精神,原由各镇林业养护社负责养护的范围,继续由林业养护社进行养护。因养护社人员减少后退出的生态公益林及新建生态公益林实行社会化养护。
第九条(养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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