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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金山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审计局研究和组织对《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府发〔2013〕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山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山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金山区审计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金山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主要指由区政府投资或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安排的,区级财力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区重大、实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城区、区级工业、农业园区等建设项目;区级财力投资比例不足50%,但本区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委托与聘请人员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可以制定年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第十条 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结合滚动审计计划,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确定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计划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
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将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委托或聘请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购买审计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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