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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金山区主要传染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实施办法(2017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传染病防控服务和管理,继续推进实施主要传染病政府治疗费用减免,我委对《金山区主要传染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实施办法》(金卫防〔2010〕54号)进行修订,现将《金山区主要传染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实施办法(2017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金山区主要传染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
实施办法(2017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传染病防治工作,便于传染病病例的有效隔离,提高传染病病例管理率,减轻病人部分医药费的负担,制定金山区主要传染病政府减免治疗费用实施办法。
一、减免病种
金山区主要传染病减免病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部分常见传染病以及其他可减免的传染病,具体包括: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急性血吸虫病、疟疾、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包虫病、丝虫病,以及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重症住院病例。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公布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部分传染病。
二、减免对象
金山区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在本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来沪人员)中,在本市或本区指定专业医疗机构就诊,且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
三、减免项目及金额
减免项目包括住院费、化验费(明确病原的相关检测),减免费必须是按上海市规定的疾病诊治规范进行治疗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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