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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要求,为促进我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金山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金山区农业生态和
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本区生态农业建设,保护和修复本区农业生产资源和环境,提高本区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52号)、《关于贯彻〈财政部、农业部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沪财农〔2017〕31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本区农业生态建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区农业产业规模、生产布局特点和农业生态建设推进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的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组织。
第五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护农业生产资源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主要用于开展耕地地力水平监测、种植绿肥、施用商品有机肥、推进绿色防控、冬季深耕晒垡作业等工作;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主要用于开展耕地污染监测、养殖业污染监测、畜禽粪污治理、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工作;
三是提升农业生态安全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病死猪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建立和完善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鼓励地产农产品申报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等工作;
四是对其他有利于减少农业污染、改善农业环境的其他工作措施和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和渔民转产转业补贴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六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使用
第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负责制订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区农委、区财政局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的支持重点和资金计划,拟定下发本区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包括相关任务指标),并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是区域范围内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区农委下发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区域内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的审核申报。
第八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中的各类补贴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核查上报的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或本区有关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完成核查(涉及到户的补贴需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实地核实统计)或初审后,及时汇总,统一报区农委。
区农委、区财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或本区有关单位申报的资金申请进行核查并公示后,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参见附件,其他补贴根据市相关文件或区农委、区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九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用于相关建设项目补贴的,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当进行公示,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直接发放到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四章 自查、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区农委和财政局要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区农委和财政局检查的资金量要达到补贴总资金量的20%,各镇、金山工业区自查的资金量要达到补贴总资金量的40%,村一级公示的资金量要达到补贴总资金量的100%。对自查和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各镇、金山工业区资金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资金管理和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9〕231号)规定,对举报涉农补贴违法违纪行为实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金山区农业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关于冬季深耕晒垡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农委字〔2017〕101号)同时废止。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实施。
附件:1.金山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2.金山区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3.金山区“三品一标”奖补实施细则
4.金山区农业档案追溯体系项目实施细则
5.金山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金山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强保护耕地资源,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扎实推进金山区农业生产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7〕111号)要求,围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种植绿肥、冬季深耕晒垡、使用商品有机肥、应用农作物专用配方肥、缓释肥、水溶肥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补贴对象为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补贴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一)冬季深耕晒垡补贴
市财政补贴100 元/亩,区财政补贴100 元/亩,镇财政补贴50元/亩。
(二)绿肥补贴
市财政补贴150 元/亩,区财政补贴150 元/亩。
(三)商品有机肥补贴
市财政补贴200元/吨。
(四)农作物专用配方肥补贴
市财政补贴5元/亩次。
(五)缓释肥补贴
市财政补贴100元/亩次。
(六)水溶肥补贴
市财政补贴100元/亩次。
三、补贴条件
1.冬季深耕晒垡作业土壤耕翻深度超过20厘米,且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完成休耕深耕作业。
2.冬作绿肥种植要以培肥地力为主的冬作蚕豆、紫云英等,地上部分生物学产量目测达到500公斤以上,且沟系配套完善。
3.商品有机肥需根据不同作物施用标准确定施用量,每亩用量一般不超过一吨,对种植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作物实行补贴。
4.农作物专用配方肥对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认定的示范区域内种植粮经、果蔬等作物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农户实行补贴,配方肥产品和企业须在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布的《本市评定2017年度配方肥料配方和供肥企业公示》内。
5. 缓释肥对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认定的示范区域内种植水稻、二麦等粮食作物施用缓释肥的农户实行补贴,缓释肥产品和企业须在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布的《本市评定2017年度配方肥料配方和供肥企业公示》内。
6.水溶肥对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认定的示范区域内种植粮经、果蔬等农作物,并具有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且使用水溶肥的农户实行补贴,水溶肥产品和企业须在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评定2017年本市水肥一体化水溶肥及设施菜田障碍土壤修复肥料供货企业和产品的通知》(沪农技〔2017〕14号)文件内的产品和企业信息内。
四、补贴申报审核流程
冬季深耕晒垡补贴、绿肥补贴由补贴对象向当地村委会申报补贴数据,经村委会核准后,上报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是组织申报的责任主体,需对上报面积真实性负责。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会同村委会按农户申报补贴数据进行核实,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示栏等醒目的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为补贴政策、补贴数据、举报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上报区农委、区财政。同时,区农委、区财政局要对各镇(金山工业区)上报的核实结果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报补贴数据的20%,抽查核实并公示后,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补贴数据的报告。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实下拨补贴资金后,由区农委负责补贴资金发放。
商品有机肥补贴当年11月底以前,补贴对象凭供货签收凭证(四联单,镇、村、用户、企业四方签字)向所在地村委会、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提出补贴申请。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会同村委会对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并经村公示后,报送区农委、财政局。区农委、财政局审核并公示后,由区农委负责补贴资金发放 。
作物专用配方肥、缓释肥、水溶肥补贴于当年11月底以前,补贴对象凭产销合同或企业送货单等凭证向所在地村委会、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提出补贴申请。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会同村委会对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送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农委、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农委负责补贴资金发放。
五、补贴拨付方式
1.市级补贴由区农委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镇级配套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镇财政所根据区农委、区财政相关补贴文件列镇级支出,年底在区财政与镇财政财力结算时作资金清算。区、镇二级补贴资金由区农委通过“一卡通”“一折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六、工作要求
1.各镇、金山工业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2.规范公示,严格核实。补贴资金发放之前,要做好村组公示工作,公示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额等要素。要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电话等内容一并进行公示。各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人员对各村上报的补贴资料与村公示文书进行实地逐一核查,确保上报与上墙内容一致。
3.做好补贴资金发放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要做好补贴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等相关工作,发放明细清册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立档保存,经得起有关部门的检查。
4.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强化政策宣传告知,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各级技术部门要结合科技入户,加强生产指导,促进耕地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耕地质量。
附件2
金山区养殖场(户)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实施细则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要求,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关于完善本市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4〕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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