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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有机生产投入品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文件精神,按照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农委实际,现将《金山区有机生产投入品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金山区有机生产投入品监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金山区有机产业发展,促进有机生产投入品管理,全面落实争创“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的各项措施,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有效的有机生产资料供应体系,确保有机生产投入品符合国家有机产品生产标准要求。
1.由区农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专家顾问小组共同筛选确定金山区有机产品生产资料指定供应商,由指定供应商负责培训传授科学的使用方法给有机生产单位,并统一指导配制或组织供应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生产资料给各有机生产单位使用。
2.凡在金山区推广使用的有机生产投入品必须经过第三方无农残检测后方可推广使用。
3.凡是在金山区开展有机生产的单位如需外购用于有机生产的生产资料必须经相关认证机构或专家顾问小组评估后方可用于有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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