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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有机生产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文件精神,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农委实际,现将《金山区有机生产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第一节 有机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3.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第二节 有机种植业技术规范
1.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多年生植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
2.新开垦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3.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可以免除转换期。
4.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5.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
6.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
7.一年生植物应进行三种以上作物轮作,冬季休耕可不进行轮作。
8.可施用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不能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
9.不应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植物上施用人粪尿;在其他植物上需要使用时,应当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植物食用部分接触。
10.只可选用非化学药剂处理种子、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耕翻晒垡、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防治病虫草害。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第三节 有机养殖业技术规范
1.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肉用羊和猪,6个月。
2.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3.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4.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
5.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
6.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
7.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8.当有机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1)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2)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9.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猪,40天。
10.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11.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
(1)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2)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3)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12.不应使用以下物质: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化学合成的着色剂;非蛋白氮(如尿素);化学提纯氨基酸;抗氧化剂;粘合剂。
13.畜禽的饲养环境(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1)保证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2)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3)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4)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有机标准要求;
(5)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 要求;
(6)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7)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14.肉牛最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超过其养殖期的1/5,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
15.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16.不应强迫喂食。
17.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
18.有机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治疗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治疗性手术:物理阉割;断角;在仔猪出生后24小时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羔羊断尾。
19.不应进行以下非治疗性手术:断尾(除羔羊外);断喙、断趾;仔猪断牙;
20.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21.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
(1)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2)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有机畜禽产品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
(3)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4)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
(5)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6)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体需要;
(7)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8)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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