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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国资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金山区国资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经区国资委第28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金山区国资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金山区国资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金山区国资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金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批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效力)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出资人)
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章程指引)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起草或修改章程,原则上应以市国资委发布的《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上海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建议条款》(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为样本,并可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区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的单个事项或条款提出指导性意见,出资企业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订、修改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按照下列程序制订、修改:
(一)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由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公司由公司发起人或筹建组)起草后,先将草案送区国资委,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预审;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章程范本和相关指导意见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汇总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与国有独资公司进行沟通;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区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公司正式行文向区国资委上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区国资委批复。公司报送的章程内容如与章程范本有重大差异或情况复杂的,提请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报区国资委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审批公司章程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说明,并附公司章程送审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制订、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区政府决定新设公司的文件;
(四)属章程修改的还需上报原公司章程;
(五)区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制订、修改程序)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其章程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15个工作日前,由区国资委委派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长或公司董事)将拟表决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区国资委审核,属章程修改的,还需报送原章程;
(二)区国资委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章程范本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形成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形成区国资委正式审核意见;章程内容如与范本有重大差异或出现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等复杂情况的,还应提请委领导召开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形成区国资委正式审核意见后,告知国有股权代表;
(三)国有股权代表按区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和决定与其他股东进行沟通,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四)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国有股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区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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