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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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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本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根据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326号)文件精神,制定《金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82

金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和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3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机关登记,达到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区农业委员会发文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实行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区农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评定。

  第四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对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运行进行监测和重新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是本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成员应拥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运行2年以上。

2.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近2年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通过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涉及到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5.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已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6.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四)经济条件和成员数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粮食类合作社150万元以上,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农家乐合作社300万元以上;农机类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

  4.资产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

  5.连续两年有盈余分配。

  6.成员数量30人以上(养殖类、农机类、农家乐等合作社成员不少于10人)。实有成员数以成员大会通过,建立成员账户、按交易额参与可分配盈余人数为准。

  (五)带动农户数

  1.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50户以上(养殖类及农家乐等合作社30户以上),农机类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10%以上。

  (六)标准化生产

  1.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台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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