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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26号)精神,促进本区养护行业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适应协调,与行业特点、发展规律适应协调,与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适应协调,切实推动本区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为主的养护作业企业,具体为:
(一)环境卫生行业,包括道路保洁、水域保洁、公厕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
(二)绿化养护行业,包括公园养护、公共绿化养护、行道树养护等;
(三)河道养护行业,包括堤防护岸、防汛通道、绿化、栏杆养护以及河道水域、陆域保洁等;
(四)道路养护行业,包括区内县道、市政道路等地面道路养护、桥梁养护以及路网监控等;
(五)管道养护行业,包括排水管道设施日常保养和小型修理等。
二、总体要求
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完善政企分开,实行优胜劣汰;通过购买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形成与行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作业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落实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完善招投标机制,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着力推动一线职工收入水平较快提高。“十三五”期间,养护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进一步合理均衡,相当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逐步上升。
三、具体措施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市民满意度和一线职工获得感
坚持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加快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作业方式优化,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作业力度,在提高服务效率和市民满意度的基础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
(二)规范招投标机制,完善养护合同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一线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善养护行业作业招标格式文本和养护合同文本,将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作业方式、机具设备、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等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将履行集体协商约定内容、执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措施以及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列入养护合同。引导企业以合理价格竞标。
禁止转包,严格控制分包,确有分包必要的,须规范项目分包合同,相关保障要求应与养护合同保持一致,并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监管。
加快推进养护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有效传导机制,切实将政府投入落实到提高一线职工收入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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