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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下镇(现代农业园区)、吕巷镇、张堰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关于印发〈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农委字〔2015〕17号)的实施情况,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制订了《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日
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山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市、区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的原则,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并且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整体投入水平。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优先满足市级下达项目(含中央下达项目)的配套资金安排以及区委、区府确定的项目,辅以部分自选项目。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方式
第五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现代农业园区(廊下镇)、吕巷镇和张堰镇区域范围内申报的项目及经区政府一事一议讨论通过的项目。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与“三农”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筹集采取区财政补助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套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市级财政扶持项目。按市级和区级文件规定的扶持比例和要求配套。
(二)区委、区政府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扶持比例和要求予以补助。
(三)自选项目。公益性项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承担70%,镇财政或建设单位承担30%;非公益性项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50%。
第八条 市级财政扶持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施,区委、区政府项目和自选项目根据项目性质采用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多种形式。财政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镇政府(现代农业园区)及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是本项目的申报单位,每年7月底前将经审核的下一年度具体项目报至区农委。项目申报时,涉及镇财政和建设单位配套资金的项目,需提供镇财政或建设单位承诺配套资金的证明。
第十条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各镇(现代农业园区)推荐申报的项目,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
第十一条 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审计局组成的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确定年度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区政府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的形式,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项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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