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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与保障联动,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精神,结合金山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未实现就业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
二、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条件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职保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被征地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2.补贴标准
在市补贴基础上,区级给予其所缴社会保险费20%的配套补贴。
3.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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