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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补结算办法
为统一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关于推进金山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金人社〔2017〕1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医疗待遇标准
门急诊医疗费享受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5%。
住院医疗费享受比例为90%。
三、享受范围
1.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均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
2.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与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享受流程
(一)区内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在区内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记帐,每月向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结算。
区内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上交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补结算报表,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进行审核汇总,每月20日前,将本区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征地养老人员就医结算汇总表报送至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月拨付,将款项直接汇入区内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中。
(二)其他就医
征地养老人员因急诊及就医关系转至外地就医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先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再至征地所属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医疗费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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