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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1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6日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内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区实体企业(包括制造业类和服务业类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实体企业中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三条(奖项设置)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设“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一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届各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4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奖励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金山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评审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优先推荐)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评审组织与管理)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负责指导和推动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区评委会由区政府、市质量技监局相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
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评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单位。
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区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七)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区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区评审办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评奖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委办局和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负责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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