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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3〕3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对我区服务业的引导带动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受理、资金申请等工作,并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街镇(工业区)及相关部门依据引导资金申报的政策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和初核工作。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和补助性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由区、镇(工业区)两级按照40:60比例分级负担。
第四条 支持领域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体现创新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特性的重点项目。
(二)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三)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四)体现改革突破——与本市服务业创新示范区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区域带动效应明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企业及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在建或当年上半年开工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用途。
(一)对本区申报且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按照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二)对通过本区预审但没有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规划类项目除外)给予区级支持。单个重点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一般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
(三)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受理及转报
(一)各街镇(工业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服务和初核工作。
各单位在初核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文件时,应对申请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对近三年内有失信行为或因安全、环保等问题被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的企业,不得申请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受理,并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引导资金申报的政策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召开项目预审会议,筛选拟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预审结果联合相关单位行文转报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市、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四)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六)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七)项目单位注册所在街镇(工业区)及相关部门初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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