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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在建工程建设单位配备工程专业
技术人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自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一个以上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以下要求配备: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土建工程或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下的其它工程,应至少配备1名土建工程师、1名安装工程师、1名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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