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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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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相关监理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落实监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素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金山区建设管理委制定了《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6719



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落实监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素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在建工程监理机构日常动态考核、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人员保障和制度、文件编制与审查、过程控制检查、扬尘污染防治、奖励及惩戒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奖优罚劣

(二)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三)突出重点,简洁明了,意在促进。

第六条 考核依据

(一)考核依据的法规和规范: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4.《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

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

(二)考核依据的行政文书(加分、减分):

1.表彰决定文件

2.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现场观摩会相关文件及检查通报

3.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签发的行政措施单据;

4.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考核评分

(一)考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不定期抽查。考核以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基础,通过现场抽查、查看记录资料、工作日志、监理合同等方式开展。

(二)每季进行综合考评,同一监理单位承接有多个项目的,将各个项目监理机构得分进行简单加权平均得出该监理单位季度综合评分。

(三)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奖励和惩戒情况进行分数加减建管委考核工作组按季出具考核结果,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一个考核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八条 “一票否决”差的判定

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不合格”: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勾结串通谋取中标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

(三)存在挂靠或出借资质行为的;

(四)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六)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合同关系、劳务协议(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七)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安全为较大事故及以上,质量为严重质量事故及以上)

(八)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考核评分标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评分表(试行)》。

第十条 考核结果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监理机构,予以在区内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下一年度在金山区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行政措施

考核工作组在对项目监理机构实施考核时发现问题,应同时签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

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同时回复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由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201681日起施行。

附件:《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评分表(试行)》


附件:

金山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评分表(试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类别

序号

标准分

扣分

实得分

(一)

人员

保障

和制

1

未配备专职监理人员或配备人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监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已过期,扣3分;

现场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合同关系,扣2分;

未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台账,扣3分;

监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扣5分;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网上进行变更登记,扣2分;

15

(二)

文件

编制

与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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