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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下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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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

 

 

廊府20201

                                                                                   


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廊下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园区)各办(科):

经研究,现将《廊下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廊下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环境,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及金山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1+7”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和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形成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二)坚持规划引导。充分认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规划的重要性,以金山区2035总规、村庄布局规划、廊下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年)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完善综合设施配套,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三)坚持分类推进。重点聚焦乡村振兴示范村以及规划保留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按照不同政策路径分类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支持。

(四)坚持循序渐进。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考虑农民意愿迫切程度、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把握好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一)目标要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完成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领导小组每年下达给廊下镇的集中居住任务。

(二)推进重点。主要涵盖城市开发边界外,优先推进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年)保留农村居民点范围以外的分散居住户,重点推进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农户。

(三)推进方式。我镇计划采取农村平移集中居住、进城镇集中居住、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相结合。

四、实施政策

(一)农村平移集中居住

是指在维持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农户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集中归并的形式,向符合镇规划的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居住的行为。

1.适用范围

符合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年)的区域。

2.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可自愿申请向镇规划农村集中居住点居住。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符合沪府令16号第十四条申请主体要求,按照本地区“农业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

3.集中居住区域

廊下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7-2035年)确定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点,近期至2022年,选址位于勇敢村特色民居东侧,景钱路北侧,规划面积140.8亩。远期镇规划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点位于勇敢村和景阳村。

规划保留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试点在保留区域内开展集中居住。

集中区域内市政配套建设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实施。

4.补贴标准

凡经审核符合退出条件的户申请参加平移集中居住的,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平移搬迁协议实际测算为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万元/户

5.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

农户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内符合市政府16号令和金府规发〔2019〕7号文规定的人数进行计算,人数认定依据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计入户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计入户内: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可以计入户内;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可以计入户内;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以下情况的,不可以计入户内:村民户内在其他地方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不包含未成年时记入用地人数的人员),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已享受房屋动迁、搬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集中居住建房要求

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楼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取消辅助用房。

平移集中点内建房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提供的图纸进行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建筑风貌导则;农户也可自行设计施工图纸,由镇人民政府对施工图纸中房屋高度、面积、风貌等参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订建房协议后进行建设。集中居住点内建房应符合廊下粉墙、黛瓦、观音兜的传统建筑风貌要求,原则上采取双拼和多拼形式建房,并由农户自行建设。

7. 农村平移集中居住实施步骤

(1)自主申报。符合要求的农户经内部充分讨论并意见一致,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参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提交镇人民政府。

(2)项目立项。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下达任务数量及实际需求,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分年度推进集中居住工作,并组织开展平移搬迁协议签订,实施方案、增减挂钩方案、减量化项目方案等编制工作。

(3)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待实施方案批复后,按照批复规模及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基地建设、平移集中居住点市政配套建设、原宅基地拆除复垦等各项工作,指导村集体开展平移集中居住点房屋建设。

8.农村平移集中居住农户建房审批流程

(1)平移村民建房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金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户籍资料,施工图纸,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2)村民委员会审查程序。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将农村村民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不符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金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协调解决。

(3)行政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金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0日内,由镇城建办牵头,会同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镇规划资源所负责审核拟建房位置规划情况及农转用情况,镇城建办负责审核已有宅基地及其使用情况,施工图纸、建筑面积、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公示和村民委员会审查情况、矛盾和异议处理情况等。

经审核通过后,镇人民政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建房审批,审批完成后发放批准文件,并同时向村民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面积、高度等规划参数。审批应在20日内完成。

4)宅基地范围划定、开工查验和安全质量指导、检查。经批准的村民建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和开工查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会同镇城建办、镇规划资源所等管理部门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风貌。村民在建设时应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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