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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朱泾镇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金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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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泾镇人民政府关于金山区朱泾镇改善

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

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变乡村风貌、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2035总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经,是推进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关于金山区朱泾镇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的工作部署,遵循本市和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意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⒈坚持以人为本。顺应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⒉坚持规划引导。充分认识农民集中居住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坚持以2035总规、村庄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⒊坚持落实责任。通过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我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统筹推进和日常督促,落实各村作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相关工作,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⒋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各村应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农民意愿迫切程度、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把握好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完成区级下达任务目标1400户农民集中居住。

推进重点: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推进方式: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与宅基地有偿退出相结合。

二、进城镇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保留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

⒈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自愿申请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并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鼓励农户同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经营权全部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⒉规划土地

镇人民政府坚持高效用地原则,将安置社区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及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功能条件。

⒊安置要求

⑴房屋安置面积。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每超过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数认定方式按照市、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执行。

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因安置房户型实际与核定安置面积有差异的,每户可以增加供应不超过20平方米。

⑵安置去向。镇人民政府通过现有安置房源、规划安置基地等途径,解决农户向本镇城市开发边界内集中居住的需求。

⑶多元安置。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镇人民政府将探索产业用房股权置换、货币化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

⒋资金支持

根据市级推进部门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规模和区政府给予的支持资金,镇人民政府将统筹用于农户进城镇集中居住。

三、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维持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农民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集中归并的形式,向符合规划的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

⒈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且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自愿申请向规划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聚集。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

⒉安置要求

⑴建房标准。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满足实际居住功能的原则,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的超过100平方米。楼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取消农业辅房。

⑵风貌管控。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金山区村庄设计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镇人民政府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供农户选择。对不符合集中居住点风貌导则的不予批准建设,不享受集中居住政策资金支持。

⑶建房管理。镇人民政府按照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落实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指标并办理相关手续。集中居住点内建房应符合风貌导则要求,可由农户按要求自行建设,也可受相关农户委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等自主联合方式建设。加强村民建房过程管控,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或集中建设的工作模式,落实规划参数、建设规模等要求,规范村民建房程序。村民住房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根据区建管委制定管理办法执行。

⑷安置去向。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但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农户,优先予以本村范围内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归并,若本村内无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允许在镇域范围内向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进行跨村安置,平移集中居住点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经济补偿等方式保障农户利益;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农户,允许原地保留或者按照平移集中居住的要求改建、翻建。跨村集中安置操作路径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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