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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文件
吕府规〔2020〕1号
吕巷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府规发〔2019〕7号)以及金山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1+7”政策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我镇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形成镇政府和村集体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二)坚持规划引导。充分认识农民集中居住总体规划的重要性,以2035总规、村庄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完善综合设施配套,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三)坚持分类推进。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高速公路、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地区,以及规划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外房屋为危险住房的居住户,按照不同政策路径分类推进集中居住工作,争取广大村民的理解支持。
(四)坚持循序渐进。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考虑农民意愿迫切程度、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把握好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力度和节奏。
二、工作目标
实施总量:至2022年底,共计1200户。
实施范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外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的农户。
推进方式: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种方式。
推进重点:优先推进S19新卫高速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22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30-40米、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20-25米范围(以下简称“三高”沿线),颜圩村、龙跃村、和平村、白漾村生态片林范围,黄浦江上游涵养林区域范围(以下简称生态敏感区域),以及规划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外房屋为危险住房的居住户(以下简称危险住房户)。
三、安置地块
城镇集中居住点:城市开发边界内安置点。主要有:1、荡田新村18套(现房);2、近期计划启动安置点:荡田新村南侧、金廊公路以东E01地块,可安置户数约580户。
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优先启动居住点(2020-2021年):马新村X9、龙跃村X16、白漾村X15、白漾中心村、和平村X13、姚家村X5,可安置户数约820户。
受土地属性以及地块内现有地上物影响,夹漏村X1-2、蔷薇村X4、太平村X10、姚家村X6-7、马新村X8、颜圩村X18,可安置户数约690户,将根据农户需求及土地情况综合考虑启动时间(2021-2022年)。
我镇农民集中居住原则上平移到本村集中居住点。为合理引导近期安置需求,将根据农户意愿适当考虑跨村平移,也可根据农户意愿进行选择。详见下表:
吕巷镇近期农民平移集中居住点情况表 | |||||
编号 | 村庄名称 | 本村安置点 | 启动前提 | 跨村安置点 | 备注 |
1 | 夹漏村 | 夹漏村X1(限额60户) | X1意向户超过30户 | 马新村X9 (限额200户) | X9优先满足马新村农户需求。夹漏、蔷薇、太平、荡田近期以上楼为主。 |
夹漏村X2(限额30户) | X2意向户超过20户 | ||||
2 | 蔷薇村 | 蔷薇村X4(限额50户) | X4意向户超过30户 | ||
3 | 太平村 | 太平村X10(限额60户) | X10意向户超过30户 | ||
4 | 荡田村 | 近期以上楼为主 | / | ||
5 | 马新村 | 马新村X9(限额200户) | X9意向户超过50户 | / | |
马新村X8(限额200户) | X8意向户超过50户 | ||||
6 | 姚家村 | 姚家村X5(限额70户) | X5意向户超过30户 | / | |
姚家村X6(限额90户) | X6意向户超过30户 | / | |||
姚家村X7(限额100户) | X7意向户超过30户 | / | |||
7 | 和平村 | 和平村X13(限额260户) | X13意向户超过30户 | 白漾村X15 (限额120户) | X15优先满足白漾村农户需求。 |
8 | 白漾村 | 白漾村X15(限额120户) | X15意向户超过30户 | 和平村X13 (限额260户) | X13优先满足和平村农户需求。 |
白漾村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点(限额10户) | 原吕巷镇集中居住点 | / | 白漾村中心村优先满足白漾村农户需求。 | ||
9 | 龙跃村 | 龙跃村X16(限额160户) | X16意向户超过50户 | / | |
10 | 颜圩村 | 颜圩村X18(限额100户) | X18意向户超过50户 | 龙跃村X16 (限额164户) | X16优先满足龙跃村农户需求。 |
四、安置总则
(一)安置原则
以农户自愿为原则。
(二)安置方式
1.农业家庭户:
是指宅基地所属的户口本上至少有一个为农业户口的农户
一是可以选择农村平移集中居住;
二是可以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
三是可以选择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2.非农家庭户:
是指宅基地所属的户口本上全部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
一是可以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
二是可以选择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三)计划制定
每年制定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原则上综合考虑“三高”、生态敏感区域、危险住房、规划农民集中点以外、“10户以下”等因素,并结合提交申请时间及签约顺序进行统筹安排。在计划制定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上,优先提出并符合条件者优先列入计划,优先选择安置基地。
(四)其他规定
对于已享受过房屋动迁、搬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安置面积。
五、人数认定
根据市政府第16号令、沪府规〔2019〕21号文、金府规发〔2019〕7号文以及金山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1+7”政策文件,人数认定依据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计入户内
(1)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2)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3)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具有以下条件的,可以计入户内
(1)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2)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3)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可以计入户内;
(4)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以下情况的,不可以计入户内
(1)农村村民户内在其他地方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不包含未成年时记入用地人数的人员),公务员及参公人员;
(2)已享受房屋动迁、搬迁补偿安置、住房货币补贴、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他处享有农村宅基地等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
(3)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方式
在保留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
1.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自愿申请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并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村经济合作社同步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经营权全部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2.安置面积
核定安置面积: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每超过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可根据安置房套型面积确定,但实际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核定安置面积20平方米。
3.房源选择及资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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