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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
建设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农户建房建设活动管理,规范农户建房开工、监督和竣工管理程序,提升农村房屋质量水平,强化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结合我区,实际共同制订了《关于加强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的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农户建房建设活动管理,规范农户建房开工、监督和竣工管理程序,提升农村房屋质量水平,强化施工期间安全管理,依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规发〔2019〕6号)、《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府规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我区村民建房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核、跨村平移集中安置中相关利益补偿等指导、协调、监管工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办理相关规划意见及农转用手续,镇(工业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区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受区规划资源局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受区建管委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并加强宣传,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农户建房法律意识;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农户建房的管理,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对危房修缮进行审批,对农户建房发放开工单,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三条 申请初审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金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由镇城建部门牵头,会同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其中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建房用地人数,镇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建房位置规划情况及农转用情况,镇城建部门负责审核已有宅基地及其使用情况,建筑面积、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公示和村民委员会审查情况、矛盾和异议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规划许可
经审核通过后,区政府进行建房用地审批,并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待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面积、高度等规划参数。审批应在20日内完成。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农户建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超期后需重新进行核定。
第五条 开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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